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近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围绕食品经营界定、市场准入、网络食品监管等关键环节进行优化完善,创新监管模式,压实主体责任,构建闭环监管体系。
《条例》对食品小经营的定义作出结构性优化,摒弃以往按小超市、小餐饮等主体类别进行划分的方式,确立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为核心的界定标准,特别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在核准证中进行标注。
《条例》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两类主体的市场准入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核准制要求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条件、设备设施等核心要素开展实质性审查,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风险。
针对网络食品交易这一新兴业态,《条例》强化第三方平台监管责任,要求平台建立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制度,推动平台从“被动管理”向“主动治理”转型;规定平台对入网材料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并对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求仅提供外卖的专门商户在平台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同时,《条例》要求第三方平台加强风险监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据《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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